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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社会科学院印发《切实履行部门负责人“两个责任”的意见(暂行)》
武汉市社会科学院印发《切实履行部门负责人“两个责任”的意见(暂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作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落地,将作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切实履行部门负责人“两个责任”的意见(暂行)》。

《意见》指出:第一,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制。各部门负责人要一手抓业务工作,一手抓作风、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其他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督查,坚持“防控前移”,对照我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重点防控“十二个风险点”,巩固“六项专项整治”成果。第二,严格实行绩效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本部门年度绩效目标工作任务进行组织、协调,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办、监督、考核。第三,加强课题管理与服务。课题申报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承担课题的研究进度、成果质量以及经费开支等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与审核。第四,加强意识形态工作。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和政治方向。严禁造假、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第五,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十一条禁令”,严防“四风”反弹。第六,严肃工作纪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等,部门负责人要监督纪律落实。

(政治处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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