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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102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全市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民政)登记,并从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医药流通、生物农业、健康服务等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和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二、提升创新研发水平

(一)支持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创新。对企业自主研发并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和产业化的不同阶段分步给予资金奖励。

1.对1类新药(含中药与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在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药品注册申请受理书、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各阶段,分别给予2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2.对1类新药以外的创新药物,在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药品注册申请受理书、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各阶段,分别给予10—50万元、50—200万元和150—600万元的资金奖励。

3.对本市首次注册的三类医疗器械、非诊断类的二类医疗器械、新兽药等创新产品,在完成产品注册检验或者获得临床试验批件、获得注册申请受理书、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新兽药注册证书各阶段,分别给予10—50万元、20—100万元和50—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积极应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在国家全面推进MAH实施前,鼓励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前与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对接,开展生产工艺中试放大与过程优化研究和技术设备筹备。在MAH全面实施后,获批成为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人指定生产企业的,按照每个品种实际委托生产合同执行额(以发票为准)的1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贴上限为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支持创新产品应用推广

(一)推进大健康创新产品列入医保目录。积极推动本市经认定的创新药物、创新医疗器械以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物,优先纳入医保目录,并将其纳入本市药品带量采购遴选范围。(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

(二)推进创新大健康产品实行政府首购、订购和优先采购。对首次投放市场的大健康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和优先采购。对本市医疗机构采购本市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和医疗设备等大健康创新产品给予采购金额5%的资金补贴,单个医疗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

四、推动质量能力提升和体系认证

(一)积极推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本市药品企业,单一品种获得通过的奖励300万元;对于全国前3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再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鼓励企业和机构加快质量升级。

1.对通过国家新版药品生产规范(GM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认证,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组织GLP、GCP认证认可的企业和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对旗下产品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AAALAC)、美国人体研究保护项目认证协会(AAHRPP)、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JCI)、德国医疗透明管理制度与标准委员会(KTQ)等国际权威机构认证,且属首次通过相关认证的企业和机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加强创新服务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

(一)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对获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医学中心、国家级或者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国家部委重点实验室等高端技术协同创新平台和国家级大健康领域重大产业项目的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二)支持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且年服务本地大健康企业150家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六、培育医疗卫生和健康服务业态

(一)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对本市具备一定规模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病理诊断中心等独立的第三方医疗机构,为本市大健康企业提供服务的,按照年度服务收入的10%给予奖励,累积奖励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支持医药流通业发展。对本市新建全国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等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

(三)创新养老服务运营模式。对在本市设立的市场潜力巨大、具备一定产业规模的医养结合示范单位(园区),以及获批认定的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企业、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等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请专家进行解读)

(四)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发挥商业健康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出资新建或者与医疗机构合作等方式新办医疗、社区养老、健康管理体检中心等服务机构,承接商业保险有关服务。鼓励商业保险设计针对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等产品的临床试验险种和上市后质量责任险种。(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七、产业空间布局和财政金融保障

(一)合理布局发展空间。加强统一规划和分类指导,明确本市大健康产业功能分区,重点支持光谷南大健康产业园建设,实现与光谷生物城产业功能错位互补发展。支持各区差异化发展建设大健康产业发展生态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强化用地保障。通过科学规划、盘活存量、“腾笼换鸟”等方式,拓展大健康产业发展空间。对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计划的大健康产业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鼓励各区利用存量地、低效用地发展大健康产业项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扩大各类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设立总规模200亿元的武汉大健康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投向大健康领域优质项目。支持企业通过新三板、科创板挂牌上市、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股权债权融资形式,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本意见责任分工排在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各牵头单位要结合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鼓励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城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本区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本市已出台政策与本意见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本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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