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第47号主席令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批示中指出,要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前进路径。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事关依法治国方略在档案行业的贯彻实施,事关档案大国向档案强国的历史性转变,是档案部门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详细解读:
一、档案法修订和实施时间: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档案法1988年1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二、档案法修订的背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档案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部署已不相适应,档案法修订势在必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档案法从原来的6章27条扩展到8章53条,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为档案工作变革与转型、创新与发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
四、具体修订内容:(一)理顺体制机制方面:明确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的党管档案工作体制,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的经费。(二)健全制度设计方面:明确档案法的适用范围和应当纳入归档范围的材料。对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档案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增加了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机制,增加了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并增加了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三)加大开放力度方面:明确规定一切社会主体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进一步为档案的开放和利用提供便利条件,将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从30年缩短至25年。(四)构建安全管理体系方面:要求档案馆和档案形成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消除档案安全隐患。(五)推动信息化建设方面:对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地位和作用、安全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规定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六)强化监督检查方面:新修订的档案法列举出监督检查的6类事项,对开展监督检查的措施手段及应当遵守的规则作出明确规定,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举报档案违法行为的权利。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数额幅度,增加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